三審上訴~遭解僱人員劉俊良確認僱用關係訴訟宣判:勞方勝訴。

日期 2010/10/16 10:00:00 | 文章主題: 


遭解僱人員劉俊良確認僱用關係訴訟

98年4月6日遭台中銀行因懲處案解僱,時任職南投分行。

98年11月11日一審宣判: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。
99年4月20日二審宣判:上訴駁回。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
→99.5.19上訴人(台中銀行)提出民事上訴聲明狀。
→99.6.2上訴人(台中銀行)提出民事上訴理由狀。
→99.6.7上訴人(台中銀行)提出民事上訴補充理由狀。
→99.6.14被上訴人(劉俊良)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訴訟扶助,審核結果:顯無理由,不予扶助。
→99.6.25被上訴人(劉俊良)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提出覆議,結果准予全部扶助。
→99.6.30正式委任洪主雯律師

三審答辯狀-99.7.1

最高法院99年台上1327號民事裁定:上訴駁回,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判決書全文

◎99.10.13中人事字第09907016239號函:劉俊良自99年10月15日起於內新分行復職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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