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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:  二審上訴~遭調動過遠人員羅仁鴻請求給付必要補助費用訴訟:達成和解。
發表人 版主 _POSTON 2010/9/20 14:41:00 (2134 人讀取)



羅仁鴻與台中銀行間有關工作地點調動過遠請求必要補助費用訴訟

→99.7.1一審訴訟宣判:勞方勝訴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伍佰元,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五日起至調離被告臺北松山分行止,按月於每月十五日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元。

二審上訴:
→99.上訴人(台中銀行)向法院提出訴狀。
→案號:99年勞上字第24號
→委任律師:楊承彬律師
上訴理由狀-99.8.19
◎99年8月26日:
法官:上訴人上訴聲明?上訴理由為何?
上訴人律師:如上訴理由狀所載。
一、 上訴人將被上訴人由北太平分行調至松山分行,係行使調職命令權合於兩造工作規則勞動契約之約定,未違調動五原則。
二、 調動地點並未超出被上訴人之預見範圍,無調動過遠情事。
三、 調職後所生之費用及時間乃履行勞動契約所必要之支出,與勞動契約之不利變更尚屬有別,況98.7.15調職日起至98.12.17起訴日止,5個月間未曾要求補貼或協助。
四、 補貼費辦法早於95.1.1廢止,未見被上訴人對廢止有何表示反對之證據資料,應受工作規則約束,無法援用已廢止之辦法。
法官:廢止補貼辦法是否有工會同意?有無公告員工週知?這些是爭執事項嗎?
上訴人律師:上開補貼辦法廢止,公告細節擬再陳報。
被上訴人律師:原審判決已認定是差旅費,人事管理規則亦有規定調動可報支請領差旅費,故提出原審之訴。
法官:以差旅費計算每月多少?會比補貼費多嗎?
上訴人律師:請求住宿旅費會比判決金額多。
法官:外縣市任職是否補貼有無爭執?又無提供宿舍員工增加支出,是該有補貼吧!每月增加一萬多元支出,這是變相減薪,上訴人勞資訴訟這麼多件,怎麼會與員工搞成這樣?另外被上訴人98.7.15至99.6.15止仍任職松山分行嗎?每月15日給付補貼費嗎?
被上訴人律師:是,調職日為15日,以此計算。
→法官詢問旁聽席工會
法官:補貼辦法廢止是確定的嗎?
工會:是。
法官:上訴人銀行有提出其他的替代方案嗎?
工會:沒有。
法官:上訴人銀行在北部地區有設置員工宿舍嗎?
工會:沒有。工會也曾向上訴人銀行建議。
法官:除補貼費辦法外 還有其他參考資料嗎?兩造是否另有解決方案?下次庭期陳報。
◎99年9月2日:法官:兩造有無補充陳述?
上訴人律師:
1、 補貼辦法廢止已公告,如附件一;廢止後無人以此辦法請領補貼費。
2、 被上訴人已調職回來中部后里分行,9/6報到到職;上訴人已釋出善意,願意和解。
被上訴人律師:上訴人已對被上訴人發調回后里分行公文,今日已有初步和解意願,臨時協商未有更進一步和解內容。
法官:辦法廢止公告,兩造有無意見?
兩造律師:無意見。
法官:雙方和解內容二週內協商完畢。
◎99年9月16日:
兩造訴訟代理人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和解成立。
和解成立內容如下:
一、上訴人(台中銀行)願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壹拾陸萬。
二、被上訴人(羅仁鴻)其餘之請求拋棄。
三、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各自負擔。
和解筆錄-99.9.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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